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

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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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 通过时间:2006年3月27日
  • 修正时间:2014年2月17日
  • 发布时间:2014年2月20日
  • 法释:[2014]2号

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

为正确适用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解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公司法的问题,本司法解释规定如下:

  1. 旧法适用:公司法实施前的民事行为或事件,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2. 参照适用: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未规定,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3. 诉讼期限: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诉讼不予受理。
  4. 持股时间:原告需满足公司法规定的持股时间才能提起诉讼。
  5. 再审不适用:对公司法实施前已终审的案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再审。
  6. 实施时间: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 通过时间:2008年5月5日
  • 修正时间:2014年2月17日
  • 发布时间:2014年2月20日
  • 法释:[2014]2号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解决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本司法解释规定如下:

  1. 解散公司诉讼:符合条件的股东可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2. 清算申请:股东在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法院对其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3. 财产保全:股东可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
  4. 被告确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应以公司为被告。
  5. 调解和判决:法院应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使公司存续。
  6. 清算组成立:公司应依法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7. 清算组人选:清算组成员可由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担任。
  8. 清算组责任:清算组如有违法行为,股东可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9. 清算程序: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组应在六个月内完成清算。
  10. 清算方案确认:清算方案需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法院确认。
  11. 清算终结:清算报告经确认后,公司应申请注销登记。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 通过时间:2010年12月6日
  • 修正时间:2014年2月17日
  • 发布时间:2014年2月20日
  • 法释:[2014]2号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解决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本司法解释规定如下:

  1. 发起人定义: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
  2. 发起人责任: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公司应承担合同责任。
  3. 出资人责任: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债权人可要求其承担责任。
  4. 股权出资:以股权出资需符合法定条件,否则视为未履行出资义务。
  5. 抽逃出资: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债权人可要求其返还出资并承担相应责任。
  6. 股东权利限制: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可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合理限制。
  7. 解除股东资格: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并催告后仍未缴纳,公司可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 通过时间:2017年9月1日
  • 法释:[2017]16号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解决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本司法解释规定如下:

  1. 决议效力:股东、董事、监事等可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不成立。
  2. 知情权:股东可起诉请求查阅或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
  3. 利润分配:股东可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
  4. 优先购买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5. 股东代表诉讼:股东可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

特别说明

  •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 本规定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规定。
  •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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