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 通过时间:2006年3月27日
- 修正时间:2014年2月17日
- 发布时间:2014年2月20日
- 法释:[2014]2号
为正确适用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解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公司法的问题,本司法解释规定如下:
- 旧法适用:公司法实施前的民事行为或事件,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 参照适用: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未规定,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 诉讼期限: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诉讼不予受理。
- 持股时间:原告需满足公司法规定的持股时间才能提起诉讼。
- 再审不适用:对公司法实施前已终审的案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再审。
- 实施时间: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 通过时间:2008年5月5日
- 修正时间:2014年2月17日
- 发布时间:2014年2月20日
- 法释:[2014]2号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解决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本司法解释规定如下:
- 解散公司诉讼:符合条件的股东可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 清算申请:股东在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法院对其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 财产保全:股东可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
- 被告确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应以公司为被告。
- 调解和判决:法院应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使公司存续。
- 清算组成立:公司应依法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 清算组人选:清算组成员可由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担任。
- 清算组责任:清算组如有违法行为,股东可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 清算程序: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组应在六个月内完成清算。
- 清算方案确认:清算方案需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法院确认。
- 清算终结:清算报告经确认后,公司应申请注销登记。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 通过时间:2010年12月6日
- 修正时间:2014年2月17日
- 发布时间:2014年2月20日
- 法释:[2014]2号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解决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本司法解释规定如下:
- 发起人定义: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
- 发起人责任: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公司应承担合同责任。
- 出资人责任: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债权人可要求其承担责任。
- 股权出资:以股权出资需符合法定条件,否则视为未履行出资义务。
- 抽逃出资: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债权人可要求其返还出资并承担相应责任。
- 股东权利限制: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可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合理限制。
- 解除股东资格: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并催告后仍未缴纳,公司可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 通过时间:2017年9月1日
- 法释:[2017]16号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解决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本司法解释规定如下:
- 决议效力:股东、董事、监事等可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不成立。
- 知情权:股东可起诉请求查阅或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
- 利润分配:股东可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
- 优先购买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 股东代表诉讼:股东可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
特别说明:
-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 本规定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规定。
-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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