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占述皓 2024-11-07 未命名 1 次浏览 0个评论
经2024年10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省长:吴晓军 2024年10月25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决定内容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法规规章清理工作要求,省政府对与有关上位法和国家政策不符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研究和清理。经清理,省政府决定:

一、对五部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对二部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

  1. 将《青海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明确重大行政处罚的定义和备案程序。
  2. 修改《青海省应对气候变化办法》,加强气候变化的监测、评估与应对策略。
  3. 调整《青海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完善居住证的申领、签注及使用规定。
  4. 更新《青海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明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5. 修订《青海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鼓励绿色建筑发展,并明确其运行维护要求。

附件2: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

  1.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 《青海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办法》

这些规章的废止或修改,旨在确保我省法规规章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协调一致,为青海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来源: 青海省人民政府网

结束语: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执行细节请参照官方公告及法律文件。

转载请注明来自南宁市华真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本文标题:《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

百度分享代码,如果开启HTTPS请参考李洋个人博客
每一天,每一秒,你所做的决定都会改变你的人生!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