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3号
为充分发挥记分制度的管理、教育、引导功能,提升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减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实施累积记分制度。
- 第二条:记分周期为十二个月,满分为12分。
- 第三条:记分达到满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满分学习、考试。
第二章 记分分值
- 第七条: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9分、6分、3分、1分。
- 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详细列举了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及对应的记分分值。
第三章 记分执行
-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予以记分。
- 第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的记分分值累积计算。
- 第十五条: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记分未满12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予以清除。
第四章 满分处理
- 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并通知其参加满分学习、考试。
- 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详细规定了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学习的具体要求及考试流程。
第五章 记分减免
-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可以通过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教育来申请扣减记分。
- 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了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扣减记分的条件及方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规定了机动车驾驶人及相关人员未按规定处理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予以记分的,应当定期将记分情况通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 第三十六条:明确了办法中的“三日”、“十日”、“三十日”等时间规定。
-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标题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3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为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提供了明确的记分与处罚规定,旨在提升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违法行为,从而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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