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并介绍教育系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情况。此前,该法于11月8日由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共9章85条,全面总结了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成果和经验,针对性地破解实践中的突出问题,系统构建了中国特色学前教育法律制度体系。
幼儿园不得作为企业资产在境内外上市
学前教育法规定,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幼儿园是实施学前教育的主要场所,其设立需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法进行法人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财政性经费、国有资产、集体资产或者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不得转制为民办幼儿园,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等方式控制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幼儿园不得作为企业资产在境内外上市。
托育服务要审慎发展,确保安全和质量
幼儿园提供托育服务是学前教育服务国家人口战略,优化生育支持政策的重要举措。但低龄幼儿自理能力更弱,需要的安全保障更高,因此,幼儿园提供托育服务要坚持积极稳妥原则,确保安全和质量。
教育部表示,要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规定发展学前教育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举办为主,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安全优质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明确学前教育实行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负担保育教育成本、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规定国家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推进实施免费学前教育。
要规范学前教育实施。规定地方政府采取措施推动适龄儿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工作或者居住的地区方便就近接受学前教育,学前儿童入园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试。幼儿园要科学实施符合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年龄特点的保育和教育活动,不得教授小学阶段课程。
要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规定幼儿园教师、园长、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等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幼儿园及其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标准配足配齐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不得聘任存在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不宜从事学前教育工作情形的人员。要求幼儿园及其举办者应当保障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纳入财政保障范围。
通过这部法律的实施,我们期望为儿童提供一个更加安全、优质、普惠的学前教育环境,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健康、快乐地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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